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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1-03-09       发布者:2021-03-09       浏览次数:

昆明理工大学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

(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宿舍(公寓)管理,维护住宿学生正常的生活、学习秩序,保障住宿学生合法权益,合理有效地利用好学生宿舍(公寓)住宿资源,创造优美、整洁、平安、和谐的育人环境,培养学生优良品德和良好作风,把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文化育人落到实处,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工作指南》(教发司〔2017〕2号)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社区教育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区中心”)是负责学生宿舍(公寓)管理、服务和住宿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的直属附属部门,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各项决议决定。坚持管理、服务与育人相结合的工作原则,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努力提高社区中心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三条

学生宿舍(公寓)是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住宿、学习、生活的场所。凡超出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的,不提供住宿。

#第四条

住宿学生享有使用和自我管理学生宿舍(公寓)的权利,同时承担创造和保持学生宿舍(公寓)安全、卫生、舒适的义务,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支持宿舍(公寓)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按规定缴纳住宿费、超额水电费及人为损坏设备设施等费用,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养成良好的住宿和生活习惯。

#第五条

社区中心建立住宿学生品行表现测评体系,评价学生在社区中心日常学习、生活等方面的表现情况,纳入学期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并与评奖、评优、奖学金、助学金相结合。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六条

国家计划内招生、具有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具有申请入住学生宿舍(公寓)的资格。学生本人在与社区中心签订《住宿承诺书》后,由社区中心统筹安排住宿。住宿学生申请住宿调整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社区中心根据学院(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意见和房源信息酌情调整宿舍。

#第七条

学生入住时应对宿舍(公寓)设施进行检查并验收签字,学生退宿时由楼幢工作人员检查验收,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赔偿或宿舍成员协商赔偿。

#第八条

为合理利用住宿资源,凡我校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社区中心不安排住宿床位。

#第九条

学校因优化住宿资源和规范管理,需对住宿学生进行调整、搬迁的,住宿学生应当服从并予以配合。

#第十条

身患传染疾病的住宿学生,经医院确诊需要隔离的,应主动申请与同学隔离住宿;患病住宿学生未主动隔离,同住的其他同学提出申请,社区中心有权要求患病住宿学生住院治疗或隔离住宿。在住宿房源空余的情况下,可提供隔离住宿,相关费用由患病学生承担。

#第十一条

寒暑假期间原则上不安排住宿,确需留校住宿的由住宿学生提出假期留校住宿申请,经学院(含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批同意后,学院(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汇总报学生处、研工部及社区中心,由社区中心按集中住宿的方式统一安排住宿(学生假期在市区实习,确需就近在其他校区安排住宿的,社区中心在房源空余的情况下临时安排)。留校学生住宿期间每天在楼幢值班室进行签到,离开学校需报请学院(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批准同意进行请销假。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不得留宿非本宿舍成员;不得在宿舍(公寓)内从事经商活动;不得在宿舍(公寓)及公共区域内张贴海报、乱涂乱画、散发传单;不得将酒类及各类燃料、火种带入楼幢;不得在宿舍(公寓)及公共区域内踢拍球、使用轮滑设备、高声喧哗、高音量放音响设备;不得攀爬门、窗、围墙等。

#第十三条

住宿学生不得私自调换、转让宿舍或床位;不得私自装修;不得拆卸、搬运、改动、损坏宿舍(公寓)内一切设备设施。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公寓)内设备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住宿学生应主动通过社区中心微信平台或楼幢值班室进行报修?。因使用不当,造成学生宿舍(公寓)财物损坏和其它损失的,住宿学生应承担赔偿责任。人为造成的卫生间蹲坑、马桶、下水道的堵塞,由住宿学生自行处理或协调修理人员进行疏通,产生的费用由住宿学生承担。

#第十五条

住宿学生因毕业、交流、入伍、休学、转学、退学、超出修读年限、违纪被学校开除、长期离校学习或实习半年及以上等需退宿的,凭学校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到社区中心办理退宿手续,结清相关费用,并在办理手续的当天搬离宿舍。如未办理退宿手续已离校的,或不主动办理退宿的,由学院(含研究生培养单位)通知学生15天内返校办理或委托他人办理,15天后仍未办理的,个人摆放在宿舍的物品视为认同学校自主处理。

#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因个人原因确需走读的,按照《昆明理工大学在籍学生住校外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安全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住宿学生在宿舍(公寓)内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社区中心发现住宿学生在学生宿舍(公寓)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等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应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八条

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生宿舍(公寓)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九条

禁止在宿舍(公寓)内使用明火?、吸烟或将电源插线板放置在床上?;?禁止在宿舍(公寓)内烹饪食物和使用炊具?;禁止在宿舍(公寓)及公共区域内燃烧废弃物或故意向楼下投掷物品、火种等;禁止转借房间钥匙;禁止在宿舍(公寓)内贮藏、使用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和管制刀具、仿真枪;禁止在宿舍(公寓)及公共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公寓)内严禁带入和使用违规电器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违规电器主要包括:

1.电热类电器:电热棒、电热壶、电热杯、取暖器、电热毯、电炉、电夹板、电暖手宝、电卷发器、电烘鞋器等;

2.烹煮类电器:电饭煲、电热锅、电磁炉、电煎药罐、微波炉等;

3.其他类电器:功率转换器、电吹风、电冰箱、洗衣机、实验仪器、电动车蓄电池及无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电器等;

学生宿舍(公寓)内严禁使用无国家3C认证的电器及劣质插线板、充电器、插座等存在安全隐患的“三无”产品。

#第二十一条

住宿学生禁止损坏、私自改动供电线路;禁止从固定插座以外引出线路或从宿舍内固定插座引出线路至宿舍外;禁止随意挪动、损坏消防设施,堵塞消防通道。

#第二十二条

住宿学生不得在宿舍(公寓)内饲养宠物;不得在宿舍(公寓)及公共区域内乱停放自行车、电动车和乱堆杂物;禁止在门窗、阳台等部位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三条

楼幢工作人员应加强门卫管理,有责任对进入学生住宿楼幢形迹可疑者进行盘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学生住宿楼幢。来访人员进入楼幢,须有正当理由并出示能证明身份的证件,经楼幢工作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后,在会客室或值班室会客。执行公务的干部、教师不受此款限制,但需出示相关证件并登记。

#第二十四条

男生、女生严禁互串楼幢;住宿学生进入楼幢应主动接受身份核验,不得协助陌生人进入楼幢,对尾随跟入的陌生人有义务劝阻和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为维护广大学生的学习、生活秩序,防止住宿学生因晚归、晚出、不归而发生意外事件,学校通过设置人脸识别系统、门禁系统、监控系统等技防设施,及时掌握上报住宿学生晚归、晚出、不归等情况。住宿学生应遵守学生宿舍(公寓)作息制度,严禁晚归、晚出、不归;特殊情况晚归、晚出、不归的学生,应向所在学院(含研究生培养单位)请假,学院(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批准同意后,向社区中心报备,返校后再完善销假手续,并在住宿楼幢做好登记,社区中心向学生处、研工部、学院(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报送住宿学生晚归、晚出、不归记录情况;各学院(含研究生培养单位)须按照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加强住宿学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住宿学生的贵重物品、现金等由自己妥善保管;假期宿舍内不允许放置个人贵重物品,由社区中心无偿提供假期大件贵重物品临时保管服务。

#第二十七条

住宿学生携带贵重、可疑及大件物品进出楼幢时,须持有效证件进行登记,经值班人员检查同意后方可放行;其他人员携带物品外出,须经社区中心同意,进行检查登记后放行。

#第二十八条

住宿学生离开宿舍(公寓)时应关好门窗,反锁好门,关闭电器设备电源。

#第二十九条

住宿学生负有防火、防盗和安全防范的义务,防范事故的发生。社区中心定期开展消防应急疏散演练、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住宿学生应当积极参与配合。

#第三十条

住宿学生发现火情时,应当及时采取报告、撤离现场等措施。楼幢工作人员应立即报告安全保卫处(简称“安保处”),并拨打119火警电话。楼幢工作人员以保护住宿学生为前提,及时疏散学生,救护受伤人员,组织人员参与扑救等。

#第三十一条

住宿学生遇有盗窃、伤害等治安或刑事案件发生时,应当及时采取报告、保护现场等措施;如有伤者应及时抢救伤员,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后续工作。住宿学生发现可疑人员,应当及时向楼幢工作人员或安保处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宿舍(公寓)内务卫生实行住宿学生自我管理,由住宿学生负责,实行宿舍值日制度,值日顺序由各宿舍自行排定。值日生每天负责室内(地面、门窗、墙面、洗漱间、卫生间)的保洁工作。宿舍全体成员每月进行两次卫生大扫除。

#第三十三条

公共区域(楼道、墙裙、楼梯、公共洗漱间、公共卫生间)保洁由社区中心负责,住宿学生应予以支持、配合。

#第三十四条

住宿学生应遵守学生宿舍布置规范。宿舍布置要力求美观大方,格调健康高雅,环境整洁有序。

#第三十五条

住宿学生应共同创造文明、整洁、有序的住宿环境,并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不向窗外、洗漱间、卫生间及楼道内乱泼水、倒剩饭剩菜、扔垃圾,不在过道护栏、线桥架上晾晒衣物,不在阳台、走道上堆放废弃物和悬挂有碍观瞻的物品。

#第三十六条

楼幢工作人员每周对学生宿舍(公寓)进行安全卫生检查,住宿学生应予以积极配合。楼幢工作人员发现学生住宿异常情况,由社区中心汇总后报学院(含研究生培养单位)进行处理。

第四章 学生自我管理

第三十七条

?社区中心成立由社区党工委领导、社区团工委指导的社区中心学生事务管理委员会,下设事务部、志愿服务部、宣传部,鼓励和支持住宿学生参与学生宿舍(公寓)管理、志愿服务,参与社区中心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收集学生的合理化建议、意见,协助楼幢工作人员排解矛盾,建立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联系、沟通、对话渠道,充分发挥住宿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保障学生对住宿管理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八条

??每个宿舍民主推选宿舍长一名,在楼幢工作人员处备案,宿舍长变动及时更新信息。宿舍长需督促宿舍成员遵守学生宿舍(公寓)相关规定,做好防火、防盗、防骗等安全防范工作,发现特殊情况及时上报楼幢工作人员。宿舍长应牵头制定《宿舍文明公约》,监督落实值日计划,组织宿舍成员参加“示范宿舍”、“文明宿舍”评比等社区文化活动。住宿学生应积极参加“五彩社区”文化品牌活动,增强综合素质,陶冶情操。??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区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阵地,社区中心在园区打造集学生思想教育、学业指导、师生交流、文化活动、生活服务等于一体的育人平台,住园学生应勤于学习,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养成良好学习习惯,共同维护优良学风。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四十条

学生宿舍(公寓)住宿收费,按云南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按学年收取。财务处、社区中心应将住宿费收费标准在每学年开学前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住宿费每学期按5个月、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所有住宿学生应按时缴纳住宿费,按照正常学制年限于每学年开学初缴清该学年住宿费。

#第四十一条

新生凭入学录取通知书到社区中心办理住宿手续,交纳住宿费后到指定园区、楼幢、房间、床位住宿;从第二学年起,在每学年初报到注册时交纳住宿费后续住。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短期内不能缴纳住宿费的住宿学生,应当在该学年开学报到注册期间,由住宿学生填写缓交住宿费申请,经学院(含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到社区中心办理缓交手续,缓交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其中申请生源地贷款(助学贷款)的住宿学生,缓交期限至住宿费实际到账之日。

#第四十二条

因学制等原因,超出正常学制年限仍需在校完成学业的住宿学生,住宿费仍按学年预交纳,学业结束后以实际住宿时间按月结算住宿费。

#第四十三条

住宿学生提前结束学业(以毕业证、学位证上面的时间为准)、交流、入伍、休学、转学、退学、长期离校学习或实习半年及以上的,按照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月结算住宿费,离校期间免收住宿费(个人物品须寄存)。由于住宿学生自身原因没有办理退宿手续的,住宿学生已缴的住宿费不予退费,未缴住宿费的按照欠费予以补缴。

#第四十四条

社区中心根据《昆明理工大学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中有关要求收取住宿费。老生报到注册前通过银行代扣、网银缴费、微信缴费、银联卡现场刷卡等方式进行住宿费交纳或办理住宿费缓交。教务处、研究生院对无正当理由欠费的住宿学生,不予以注册。学生处、研工部对无正当理由欠费的住宿学生,取消其评奖、评优的资格。

第六章 水电、通讯、网络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公寓水、电实行定额指标管理,超额部分由住宿学生承担。

#第四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当节约水、电,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离开宿舍(公寓)前应当检查水、电开关。

#第四十七条

宿舍(公寓)安装的线路、网络等设施属公共财物,需自觉爱护。严禁在宿舍(公寓)内、外私自改动和私拉乱接电线电源、通讯线路和通讯设施。如有违反,恢复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住宿学生承担。

第七章 作息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宿舍(公寓)早上6:30开大门,晚上23:00关门(寒暑假及特殊时段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第四十九条

学生宿舍(公寓)早上6:30供电,晚上23:30停止供电。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国庆、中秋等法定节假日,供电时间适当延长,由社区中心提示告知。

第八章 奖惩制度

#第五十条

鼓励住宿学生积极维护宿舍安全、秩序及环境整洁,主动参与社区中心文化活动,对表现突出的集体或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社区中心组织检查宿舍安全卫生,检查结果作为学生在社区品行表现测评,“文明宿舍”、“示范宿舍”、“免检宿舍”等各类评奖、评优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扰乱住宿管理秩序,根据《昆明理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修订)》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其他

#第五十三条·

为了维护住宿学生利益,保障住宿学生身体健康,请勿在学生宿舍(公寓)内使用“黑心棉”及劣质床上用品。

# 第五十四条·

社区中心在学生住宿楼幢醒目位置或网站上公开学生投诉和纠纷处理的办法、程序,自觉维护住宿学生权益。

# 第五十五条·

在学生宿舍(公寓)住宿的港澳台学生、留学生、交换生、非学历教育及临时住宿人员的住宿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昆明理工大学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修订)》(昆理工大校字〔2019〕40号)同时废止。

#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社区中心、学生处、研工部负责解释。

2020年10月23日